一、 協調旅客順序:航空公司如有超賣機位而無法提供已訂位旅客機位情形,應優先尋求自願之旅客配合放棄該班次機位,如未能覓得自願旅客時,則依公司所訂原則依序詢問旅客可否配合,直至搭機人數與可提供座位數相符為止,不得因旅客之宗教、種族、性別、年齡等不同而有差別之待遇,亦不得以暴力、脅迫等方式拒絕旅客登機。
二、 補償旅客措施:航空公司對於自願或原非自願放棄機位之旅客,均應依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相關規定協助妥善安排替代航班及必要服務,並提供適當之補償(如:提供艙位升等、折價券或補償金等),另應依旅客需求開立相關之班機延誤證明。
三、 處理時機:航空公司原則上應於機場報到櫃檯處理超賣機位之旅客安排與協調適宜,並向旅客詳實說明原因及補償方式,至遲應於旅客登機前完成處理,非特殊原因,不得有旅客上機後因機位超賣而要求旅客下機情事。
四、 資訊揭露:航空公司應依上述各點原則訂定超賣機位時對於旅客之相關處理作法,並應於網站上或其他管道以適當方式充分揭露,俾供消費者了解。